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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使用“校讯通”引发的思考

2006-10-16 11:30:34 来源:永博明 浏览:3663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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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近日看到一则新闻,说是广州越秀区40所学校首批使用“校讯通”。顾名思义,“校讯通”乃是传达学校信息的工具。可是,学校信息的传递对象是哪一群体呢?学校信息指的又是哪些信息呢?据称学生只需持校讯通智能卡在终端机前刷卡,家长就可以在指定的手机上收到系统发来的提醒短信,而短信内容则是学校通知及学生成绩等相关信息。据说“校讯通”实现了学校与家长的即时沟通,非常方便。
    笔者不能不感叹学校管理者的聪明,也不否认“校讯通”确实能够实现学校与家长的即时沟通,节约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所需时间,使家长快捷方便地得知学生的信息。但感叹之余,笔者更多的是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担忧,使对学生个性得不到张扬的担忧。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然而,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我国也逐步确立了法律在教育教学行为中的重要地位,为此,我国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以使教育教学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教育部就《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也提出一系列要求,如“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依法坚持义教阶段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等等,为人们搭建了许多良好的愿望。
    但好的法律法规关键在于执行,执行不力,再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只是一张废纸,再好的愿望也只是一场“春梦”。笔者认为,广州市越秀区40所学校使用“校讯通”变相公布学生考试成绩,这一行为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置教育法律法规的神圣于不顾,其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神圣遭到践踏,教育法律法规的至高无上性将得不到维护。依法治教的美好愿望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其次,学生的隐私得不到保护,学生没有充足的个人空间。使用“校讯通”的学校时刻把学生置于学校或家长的监视之下,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学生的人格也时时刻刻受到威胁,学生的尊严得不到维护,与其说学校是学生成长的乐园,不如说学校是扼杀学生个性的牢狱。
    笔者曾读过黄全愈先生所著的《素质教育在美国》,虽时间久矣,但仍忍不住常常想起书中所描述的情形: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生成绩等属于学生隐私的东西连父母都无法过问,如想知道学生的成绩,必须征得学生的同意。我们国家则与之完全相反,老师、家长就是学生的主人,也是学生的代言人,学生只要在这些主人的操纵下做事情即可,这些代言人也会在适当的场合、适当的时间发表学生们的想法。我们的学生不能称为“完整的人”,顶多是个行尸走肉的“人”而已。什么时候我们的学生成为“完整的人”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有生机,我们的民族才会有活力,我们的国家才会有“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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