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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语言暴力”需要立法禁止吗

2009-11-16 09:18:21 来源:燕赵晚报 浏览:3011次 【打印
内容提要:燕赵晚报 2009-11-16
  “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11月15日《浙江日报》)

  老师的“语言暴力”归根结底属于师德范畴。教育部去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浙江省有必要将本属师德范畴的内容,另外拿出来加以立法规范吗?

  教师的行为中哪些属于道德品质范畴,哪些属于违法犯罪范畴,涉及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和处罚,二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不应该混同。记得前些年有个教育局在地方性师德规范内容中曾经规定说,严禁教师猥亵强奸女生,立即引起舆论大哗,因为猥亵强奸女生属于违法犯罪范畴,根本就不是禁止的事情。

  浙江省将教师的“语言暴力”问题纳入立法范畴的动机,大约是想提升“语言暴力”的危害“级别”,从而制止住这一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教育弊病。但是,任何一种职业的任何行为问题,都应该有其明确的性质归属,不能随意变化。目前很多地方都有一种“立法依赖症”,总是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但是,法律不可能包打天下,凡事都依赖于立法,道德教化岂非有被架空的可能?更何况,有了法律就必须执行法律,有法不依只能降低和影响本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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